為辦理本市梓官區第三公墓(含梓官區赤崁新段603等7筆地號)有主(無)主墳墓遷葬。

墨新聞|記者魏思霖/高雄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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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為辦理本市梓官區第三公墓(含梓官區赤崁新段603等7筆地號)有主(無)主墳墓遷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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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點定位點(高市府斌葬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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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測繪航照圖(高市府斌葬處提供)

依據: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3、604、604-1、604-2、604-3、604-4、605等7筆地號,面積共計2萬6,470.61平方公尺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 遷移原因:因都市發展及公共利益因素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 遷移期限:

(一) 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3、604-1、604-2、604-3、604-4、605等6筆地號:自公告日起3個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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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4定位點(高市府斌葬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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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測繪604(高市府斌葬處提供)

(二) 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604地號:A區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、B區自公告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,以現場界線劃分為準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:

(一) 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4份。

(二)  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4份。

(三) 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。

(四)  申請人存摺影本(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)。

(五)  申請人印章。

(六)  起掘前之全墓(遠照)、墓碑(近照)、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。

五、          旨揭地號範圍內墳墓,本局將陸續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,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,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,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;另因工地施作公共安全考量,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。

六、          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、管理人或關係人,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。

七、         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,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,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,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,不得異議;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,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,不另行公告。

八、          前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關係人,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辦理遷葬事宜,電話07-3818609、3818610或07-3816316轉分機294、257,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週五上午08:00至12:00,下午13:30至17:30,國定例假日公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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